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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外宅基地与住宅被强 拆,须行政赔偿

近日,法治中国网接到贵州管先生向媒体爆料。


语音播报:https://www.rwcmw.cn/index/article/articledetail.html?id=4116
2015年,安六城际高铁项目(六枝段)建设,家住贵州省六枝特区新场乡苦李井村村民管江的房屋及土地被征收。由于管江家房屋土地被征收,而当地政府在没有妥善安置管江一家六口新的住宅,管江于2018年在没有在征收范围内的老宅基地上新建了147余平方米的**居住房屋,供一家6口人居住生活。?2020年4月30日,新场乡人民政府突然下发通知,通知显示2020年5月5日前拆除上述违建物,并将拆除物清理出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如逾期未完成拆除,我乡组织人员对上述活动板板房强制拆除,造成一切损失由你户承担,特此通知,送达人李仕明、王元纣。?接收人:管少玉。该通知在下发时,管江因在外地江苏省务工无法立即赶回家中,于2020年5月7日,以新场乡为首负责人李金涛带领家中100多名身穿迷彩服人员赶到管江147余平方米的**居住房屋现场强制拆除,房屋内的一切财物用品被新场乡乡长李金涛的指导之下,一共拉了6车到苦井村委会存放着,在**房屋过程中,管江家近亲属为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时却被新场乡人民政府负责人的指导之下安排人员四处路口控制,不允许任何人到**现场拍照取证,。实在没有办法只能离**现场很远的地方拍下不清晰的视频影子。

视频播报:https://weibo.com/tv/show/1034:4 ... om=old_pc_videoshow




律师观点: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对此进行了法律意见。张律师分析到,虽然管先生说明了自家的理由,但由于没有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地政府还是做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李先生将房屋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将组织有关部门予以**。结果是,房屋被拆后,全家至今流移失所的情况。
张律师认为,如果直接将管先生一家人的房屋强制拆除掉,未免有些过于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裁量幅度规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一般而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视违法建设的具体情节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措施或处罚。而对于何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上述法律法规并无具体规定。
尤其是相对人在原房屋被征收,为了解决全家的居住安全与生活质量进行新建的情况下,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其所作行政行为是否会对违法建设人的居住安全与正常生活产生过度侵害,即应在充分平衡规划秩序利益与安居利益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处理。
实际上,管先生一家人所建房屋虽确属未批先建,但他们是在没有在征收范围内的宅基地上搭建,房屋用途是自住,房屋也未超过原有面积,更未加盖。
另外,该房屋系管先生一家人的**居所。如有权机关在确认该房屋为违建后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最终履行,则他们一家人必将面临流离失所的可预见结局。
法律并非仅是条文中所罗列的惩处性规定,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针对管先生的困境,当地政府应先选择安置等改正措施后,再针对相应改正的情况酌情作出决定。
因此,管先生在接到通知后,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限拆决定,如果复议被驳回,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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