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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王张越败法乱纪有多嚣张恣意妄为制造的冤案有多离谱

  我叫王春生,是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田家窑镇田家窑村村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5301211568,家人联系电话:13730311431.我承诺,下述我儿子王玉喜的冤案,都是真实的经过,所有事实证据确凿。

  2012年4月19日,王玉喜被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张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共九项罪名,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是在原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越亲手干预下,制造的一起冤案!

  一、这起案件既没有盗窃犯罪被侵害主体,也没有盗窃行为施行人。

  公安机关指控王玉喜等人“共盗窃矿石314585吨,经鉴定价值25365343元”。但是这起案件既没有盗窃犯罪被侵害主体,也没有盗窃行为施行人。所谓的被盗方河北钢铁集团龙烟矿山分公司近北庄车间不仅没有被盗窃的证明或记录,而且也没有财产被盗窃的数额记录。在如此庞大的盗窃案审理过程中,却没有明确的盗窃犯罪施行人。即使这样,在张越的一手操纵下,司法机关在遗漏众多被告人,至少是遗漏了盗窃犯罪主体,盗窃行为施行人,不顾严重审判程序违法,依然做出了盗窃犯罪成立的有罪判决。

  二、虚假的伪证被司法机关采信。

  司法机关认定本案涉案金额的依据,是河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冀价认复字[2011]第1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

  河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机构鉴定资质缺失(只有价格鉴定资质,没有矿石质量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违法,所做价格鉴定结论,和所出具的涉嫌盗窃犯罪标的物价值的报告,已经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且,鉴定标的物与涉嫌盗窃标的物明显不一致,涉案盗窃标的物是“低品位矿石”,而鉴定的是“干选矿石”。所以涉案人王玉喜在张家口市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张公刑鉴通字【2011】26号)上拒绝签字。但是,本案判决盗窃犯罪标的额的依据,依然是采信了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存疑鉴定报告。

  三、侦查机关办案程序严重违法。

  违犯河北省公安厅办案规章制度,商业宾馆办理刑事案件。

  办案机关公然严重违反河北省公安机关规范执法场所的规定。2011年8月11日本案被定为“8.11专案”启动,2011年8月12日,河北省公安机关规范执法场所设置暨“两个专项治理”工作现场推进会召开,省公安厅公开宣布:“河北省公安机关对规范执法场所设置等问题出台规定,要求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坚决杜绝在非办案场所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坚决杜绝在看守所以外的场所羁押犯罪嫌疑人;坚决杜绝讯问犯罪嫌疑人期间,公安民警脱岗;坚决杜绝异地押解过程中让犯罪嫌疑人在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场所住宿”。

  但是,通过本案卷宗我们可以看到,众多办案笔录标注“询问地点:张家口市公安局“8.11专案组”。这些标注“询问地点:张家口市公安局“8.11专案组”的实际办案地点,均为非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是位于张家口市古宏大街10号的香江酒店。执法犯法,公然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

  侦查过程中刑讯逼供,致人伤残。

  办案机关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是在长达15天的时间里,不分昼夜,对涉案人随时进行殴打、坐老虎凳、灌辣椒水等多种残酷的刑讯逼供,非人的折磨,使王玉喜身心受到极大创伤,致使申诉人大部分口供笔录严重失实。

  涉案人韩光泽,赤城人。因涉嫌包庇罪被侦查机关抓捕后,被刑讯逼供造成手臂臂骨骨折,侦查机关仅仅把他带到张家口市第二人民医院简单打上石膏处置,就直接投入看守所,再也没有接受治疗,直至开庭审判后释放。

  四、侦查机关放大案情,违法改变涉案标的物,对涉案标的物直接下达带有指令性的数据。并且故意隐匿证据,绘制不真实的现场方位示意图。

  2011年11月30日,河北钢铁矿业龙烟分公司近北庄车间给张家口市公安局“8.11专案组”出具证明:“我单位所采矿石分高品位矿和低品位矿,高品位矿是指每吨矿石含铁元素的量在20%以上,低品位矿是指每吨矿石含铁元素的量在8%—20%之间(即每100吨矿石所含的铁元素为8—20吨)。我单位采场内1060台阶所采低品位矿石品位介于8%—20之间。” “低品位矿经干选后称为干选矿,品位约为20—25%”。但侦查机关故意隐匿此证据,在聘请鉴定机构标准文书上,直接下达指令性数据“干选矿石品位为16%-22%”,作为鉴定依据。把只有鉴定机构才有资质出具的“质的数值”,强加给鉴定机构,必然严重干扰司法鉴定的独立性,严重破坏了鉴定机构的客观公正原则。并直接定性涉案标的物数量共计154345吨。同时,侦查机关故意放大案情,一边侦查申诉人企业“长期盗窃低品位矿石”,一边违法更换涉案标的物,主张鉴定干选矿石作为涉案标的物。

  令我们老百姓大快人心的是,昔日的“河北王”,“大老虎”如今终于被正义力量,关进了法律的牢笼。

  这让我们看到了司法公正的希望。王玉喜也许有罪,如果有罪,他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严格接受法律公正的制裁!但同时,我们家人也希望王玉喜的案件,有机会接受新时代司法体制下的申诉、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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