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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信市场研究部:让P2P行业“望梅止渴”的监管草案

  近期,21世纪经济报的一篇有关P2P监管草案的文章,又引起业内人士的热议。从文章透露出的信息来看,一些指望通过监管政策大面积消除竞争对手进而降低经营成本的机构,应该要失望了。单从草案透露出监管体系框架上来分析,我们认为,草案一旦实施,会对目前无序的P2P市场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草案的监管政策长期来看利大于弊。但是,对于那些渴求有序竞争环境快速到来的P2P平台,目前监管草案的内容仅能起到“望梅止渴”的作用,各平台仍需从自身角度去强化来面对各种市场变数。

  一、监管体系框架将长期处于完善的过渡期

  草案中透露出对于P2P的监管架构将采取“银监会+各省自律组织”的监管构架,以省为区域对P2P网贷行业进行自律监管。初步看来,是借鉴了英国政府对P2P行业采取“FCA+P2P行业自律协会P2PFA”的监管经验,但实际上却有很大的区别:

  1、在英国,行业自律协会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是独立于政府的民间组织,根据法律制定本行业具体行为规范,对金融等关系社会发展的重点行业,政府通过立法授予行业组织以管理权力。而在我国,行业自律协会的现状是行政依附性较强,独立性较差,且在现行法律下,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威性不够,地位较为尴尬;

  2、英国P2P监管体系框架中的P2P行业自律协会(P2PFA)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 “全国性组织”意味着良好的组织协调性,可以从全局的角度对各P2P平台进行监管及调整;而我国P2P监管体系框架中的P2P行业自律组织是各省为单位,短期内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全国性协会组织直接负责。目前,全国性质的协会组织有“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及“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两家协会的权责划分尚不明确,就不用去谈由哪家去负责管辖各省协会的事情了。缺乏垂直管理的各省自律组织,在一段时间内,将处于区域自治的状态,这样便面对着与本省政府、本省金融办以及其他省政府、金融办和自律组织的协调性问题。这种协调性问题,对于一部分互联网属性较为强烈的线上P2P平台会十分突出;

  3、截止2014年末,英国P2P行业自律协会(P2PFA)有8家成员公司,大约覆盖了英国P2P借贷市场95%的份额,各方力量较为均衡。而在我国,P2P平台主要分布的各省,P2P平台数量均在数十家以上,截止2015年4月,广东省甚至达到了359家。而且,各家规模大小不一,业务形式多样,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协会内部权力过于集中,协会被行业居心不良者操纵的危险。

  二、现行草案的监管体系框架将带来更多的合规经营成本

  监管落地后,现有平台会对自身平台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梳理,并对不合规的业务进行处置,行业将得到一定的规范。但是,在草案所透露出的监管体系框架下,必然存在约束力不强、执行效率低的问题。一些不合规平台或不合规业务将会转为地下经营,这将给接受监管、合规经营的平台带来更多的合规经营成本。以金融属性较深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例,草案中已明令禁止。但是,现有的情况是,在市场需求引导下,多数平台已在经营此类产品,其中不乏一些规模较大的平台。在草案确实落地后,由于目前监管体系约束力不强,执行效率低的特点,这类产品并不会就此在市场上烟消云散。P2P平台不让做,线下的影子银行也同样会做。以此类推,草案所规定的内部控制、资金存管、测评认证、人才要求等指标,都将在现有还不完善的监管体系框架下对P2P行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

  通过上述分析会发现,草案中的监管体系框架还是有待完善的,而且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19世纪的美国西部,处于无政府状态,充斥着土匪、临时的法律和各种求生的方法,目前我国P2P行业的处境也是类似的。监管机构面对着全国形形色色的P2P平台,合规经营的引导也只能从目前的角度入手。倘若,草案的内容落地实施,P2P平台要期待的是监管体系的尽快完善以及更加有力的法律法规的出现。最终,形成以完善的监管机制、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对独立的自律行业协会为基础的P2P行业生态。届时,众多处于“望梅止渴”状态的良性P2P平台,将迎来真正的“梅林”般政策红利的滋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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