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的烧烤火了,淄博的套路贷 职业放贷人更“火”
山东淄博周村的职业放贷人王学玲、刘国强等人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以下简称他们)在淄博周村“南营法庭”竟然有多达(几十起)民间借贷纠纷,简直就是职业放贷、虚假诉讼的典型,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异常,涉嫌职业放贷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职业放贷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但不知为何竟然给其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看似简单的多起借贷案件,以王学玲、刘国强等人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与相关律师和法官的精心配合,通过虚假陈述、伪造假证、偏听偏信、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肆意作出大量不法裁判,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司法公正!
疫情期间办案法官竟然能乘坐他们的丰田阿尔法三番两次的去外地执行案件,可以说是随叫随到,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单方撕毁调解后的协议,直接重新下了一个判决……这样类似的情况不胜枚举!
通过分析他们给受害人们放款、收贷的过程,明显可以看出“他们”的共同“套路”:
1、先是通过他们的朋友(多为银行工作人员)或通过中介公司提前“物色”放贷对象,且都是打着他们控制的“青岛中投奥宇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四处招揽其不法业务;
2、统一使用他们自制的格式化的《借款合同》、《借据》等文本,且都有数额不同的“砍头息”;
3、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利息”等主要事项空白,签署后的《借款合同》、《借据》文本也不给控告人,直到他们起诉之后,控告人才知道出借人根本就不是前期承揽业务的所谓“公司”,而是他们提起诉讼前与相关律师和法官商量好后特别指定的个人(基本都是公司“马仔”);
4、每份《借款合同》、《借据》上面都统一且明确“若发生纠纷由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裁判,触犯刑律由周村公安局侦办”的带有“胁迫”、“恐吓性”的规定;
5、虽然各出借人不同,但都是统一委托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统一进行代理诉讼;
6、案件都统一集中在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南营法庭”立案、并且案件基本都由任颖、刘军和褚云霞三位法官配合审理,在庭审中控告人申请法庭对相关案情进行调查,主审法官不给调查;控告人要求对被控告人提供的伪证申请鉴定也不予不批准;而对于控告人所提供的证据法官却视而不见;在主审法官眼里控告人没有任何权利,就因为受害者是控告人。相关法官利用他们的“先手”优势,分别采取种种明显偏袒和违法的手段进行诉讼、执行。
7、相关办案法官在庭审当中不但对控告人揭露他们的众多谎言一概不予理睬,更是坚定地站在他们的立场说话,偏袒之明显,表现之过分,竟然远胜代理他们出庭的律师!
8、所有的案件当中,控告人之前付给他们的所有钱都被主审法官认定为利息,然后在判决书中关于利息的判定统一都是自判决之日起按照年化24%的高利息做出判决;这么多的案件都是判决他们胜诉,所有的利息都是按照上限做出判决!
9、大部分案件都以调解结案,主审法官在主持调解时偏袒被控告人从而在明知控告人难以履行的情况下设立了很多针对控告人不平等的条款及违约金,导致案件快速进入执行程序!
10、刘国强和王学玲,以及山东奥宇投资公司,在淄博周村当地很有影响力及关系网,而且在周村法庭审判过很多案件,法官对他们的实际情况应当非常了解,但总是对于控告人提出他们是非法经营,职业放贷行为视而不见!
只要倒查一下他们在“南营法庭”所涉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执行过程,他们与相关律师、法官恶意串通的不法轨迹就一定可以显现!
部分受害人已经将放贷人所有的违法材料送到了淄博市扫黑办!“南营法庭”的违规操作也反映给了淄博监察委!
希望有关部门对他们能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2、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3、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此外,职业放贷人还应该具备业务范围较广、处理大量的借贷业务、有相应的资金来源、有专门的放贷设备和场所等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