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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同案不同判,“死刑”竟变“无罪释放”?《转发》

  “死刑”转眼变成“无罪释放”这天壤之别的两个判决结果竟是一个案子所得?四条生命的陨落都换不来的死刑让被害人家属悲痛欲绝。近日了解到,杀害家住河北无极县的李、袁两家长辈四人的犯罪嫌疑人李国才竟于2023年2月13日无罪释放。原因为何?又是否有人从中作梗,罔顾受害者家属安全及社会正义?下文将一一阐述。

  事件回顾:被夺走的四条人命

  悲剧发生河北省无极县里城道村。2013年8月13号的晚上雷电交加、暴雨肆虐、电力中断,村子陷入黑暗。而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李国才(屠户)却在这样极端的天气下,选择手持凶器翻墙入室将老李夫妇二人砍杀,随后又到另一户将老袁夫妻二人砍死,一个人,一夜之间背负了四条鲜活的生命。

  据走访调查了解,犯罪嫌疑人李国才与被害两家久有积怨,屠户出身的李国才性情不稳,常与人发生口角,持械斗殴事件多有发生。在人证物证齐全且证据链完整的前提下,2016年石家庄中院宣布判李国才死刑,但2018年河北高院发回重审,2019年石家庄中院几经审核慎重考虑后再次判李国才死刑,2023年2月13日,河北高院法官张玉坤“一锤定音”,竟改判李国才无罪释放。

  判定疑云:两法院天壤之别的判决

  同个案件,相同证词、物证,事实明确,石家庄中院、河北高院却有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其河北高院法官张玉坤在法律与被害者家属面前,做出令人匪夷所思的判定,蓄意砍杀四名老人的李国才——无罪释放。究竟是法官对专业知识与审判实践的缺失导致该争议行为,又或者是手握法律却选择持权寻私,受贿偏袒。可无论是哪种猜测,河北高院所作判决实在无法服众,因死刑变无罪而引起的社会舆论及受害者家属的二次伤害也成了既定的悲哀。

  我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或者十年以上有期;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只要是中国公民,无论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必将依法惩治。绝忌主观臆断,做不到一视同仁,那法律的威严何在?所谓公平正义何在?该案却体现出法律应用时的主观弊端——同案不同判。该案中,石家庄中院与河北高院的判定结果可以说是两个极端,前者两次坚持判决死刑,而后者则直接判决为无罪释放。在结果天壤之别的深处,究竟是哪一方做出了有违法律规定的判定?又是因何原因出现具有明显争议的判定决议,是专业素养不足,还是持权寻私,偏袒一方?

  致命隐患:无罪释放又回到受害者家属身边

  抛开极具争议的判决结果差异本身不提,李国才被“无罪释放”,可然后呢?据研究显示,暴力型犯罪的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较其他类型明显频繁,暴力型罪犯心胸狭隘,情感冷漠,自制力差等问题会导致在回到社会后一旦遇到挫折,不能正确对待,极大概率会突发犯罪。

  作为该案手握四条人命的重大犯罪嫌疑人不用付出任何代价回归生活,被害者家属以及村民的人身安全将会承受巨大风险,生命只有一次,作为潜在被伤害者的他们却没有试错的机会。回归后的嫌疑人李国才仍具有杀人的动机和能力,邻居及同村居民必将胆战心惊,惶惶不可终日,心理上的折磨与生理上的风险会接踵而至。其次,作为矛盾激化的双方,嫌疑人李国才与被害者家属的关系必会恶化至极致,由于“无罪释放”牵扯出的诸多生命财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谁又会是下个恶性事件的无辜买单者?河北高院对因其机械冷血的运作所埋下的巨大危机熟视无睹,人文关怀荡然无存。

  综上所提种种,可以反映出河北高院法官张玉坤存在对案件的判定有失偏颇之嫌,死刑或无期摇身却变成无罪出狱,其评判标准似乎不符法规制度,极易引起社会上正义信任风波,对法律权威的维护及公信力的培养百害而无一利,无利之事少有人做,那做荒唐判决的“利”究竟落入谁的口袋了呢?无论是嫌疑人李国才持刀砍杀剥夺私人生命的行为,还是河北高院高起低落的审判结果,都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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