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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郴州市有关单位暴力执法
实名举报郴州市有关单位暴力执法
依法维权,在法官、公安民警、层层检察官联手下被“死”路一条!执行法官联手公安伤我性命坐监十天镇压我继续维权。
恳请中纪委监察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检领导关注:
举报人:李惠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执行监督申请人、民事监督申请人、监督复查申请人、市人民检察院控告人、省人民检察院控告人、最高检申诉人、控告人、行政诉讼原告)
身份证号:432801195802251042
住址: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北路61号
联系方式:13327357225
被举报人:
一审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9)湘执4512号?、(2021)湘1002执恢627号 王林 ?刘石元
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北公(刑)决字[2022]第0070号:
骆仙派出所 当执民警 曾伟(所长)、唐旭阳、王子贤、王雪冰。
公安局北湖分局 办案单位负责人:刘志凌 审核人 胡兴军 审批领导:汪建。
主要事实:
王林、刘石元为打击镇压我继续维权,今年1月13日,在以“局长要你到此为止”拒绝出具“不予续查封”法律文书未成后,用“执法记录仪”强行下达其解查封《执行裁定书》,在持续的逼迫下,我在以躲避及口头多次阻止无效后,双手提了一下椅子,扔了一个一次性空塑料杯,杯子掉在了桌子的另一边,仍不能阻止后,怕被逼得控制不住自己,做出伤害自己生命的事来,打110报警求救…,被刘石元以“不满意法院判决,不执行法院决定,严重扰乱单位公共秩序”进行假报案,派出所所长曾伟“用胳膊扼脖子”对我进行长达近4分的殴打施暴,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戴手铐、逼迫尿裤子、搜身、不给水喝、不给高血压的药吃,被录入违法犯罪信息拘留十天。
为隐瞒事实,公安局隐瞒证据不提供全部,不提取:刘石元、李显培“执法记录仪”及事发地“法院监控系统、公安监控系统、公安天网监控系统”的监控录像;毁坏我伤情病历证据,篡改我“询问笔录”,伪造我捺指印(纸质版),抹去我捺的指印(电子版),出具虚假证据,所有证据(除照片)全部不提交原件或原始载体、视频证据不注明制作时间、不附声音文字…。
当天去办续查封手续,在被“局长要你到此为止”拒绝出具不予续查封的法律文书时,我反对:“到此为止怎么说?上次执行的时候,我有诉讼保全财产可供执行的,你们都说我没有提供给终本了,我三次申请恢复执行都不予理睬,到中院申请执行监督、申请强制执行、到检察院去控告请求监督都没有用,我今天才知道早被解封了…”,后刘石元说“现在我给你解封书,用视频录像,你也可以用手机全程录相”,“我不同意,我不会接收,我是先申请续查封的,…”。刘石元和其同事拿着“执法记录仪”在录,我站起来说:不要录!不要录!他们还是在录,我走出工作间后反身又说不要录好不好!再又往他们录不到的地方走,但是他们换位置后还在录,我再走进了工作间连声说不要录!不要录好不好!他们仍在录,为控制情绪我双手提了一下面前的椅子,说不要录!但他们仍在录,我顺手拿起桌上的一个一次性空塑料杯子扔,杯子掉在了桌子的另一边,他们仍在录,之后,我打110报警,110民警李显培来后问:你报警需要我们做什么?我说,我怕我被逼得控制不住自己,做出伤害自己生命的事来,我真的会被逼得跳楼了…。后李显培提出,你们到派出所去讲,但法警队长不同意,李显培又说:她都同意了,你还不同意,法警队长还是不同意,李显培就把他叫到一边去谈了,法警队长回来就连声说:法院决定不再忍让了,法院也不是好欺负的!
到了派出所值班室后,在长达半个小时的时间里都没有人理我,要求做笔录也未果,听一民警在说“反诉”的事,法院某局长也在那里说“只要执行完结,我就可以随时解封”,见他是局长我拿出手机请他再说一遍,他说我侵害了他的肖像权抢我的手机。
曾伟进来站在值班台里对我说:“你这个要按法律程序去维权”,“我已经去了,到最高检都去了,没有用,我今天只是要不予续查封的法律文书”,“现在这个案子己经结案了,己执行完了,这个事情就解决了”,见他这样说,我回答说就这样吧,我走了。我走到大马路上的一段路程后,听到后面有人喊:你不要走,我回头对他们说:我会给你们打好评的(当时我认为他们怕我投诉他们),我只是不想再受你们的侮辱了,我走了…,后曾伟追上我后,我对他又说了一遍,刚一转身,他将我的右手反剪,站在我身后,用右胳膊扼住我脖子,并往上抬升,我出不了气有六、七秒钟…,对我进行长达近4分的殴打施暴(证见公安局提供的编号13王子贤拍摄的“手机视频”),把我从车里拖出来后,将我左脸贴地摁住我的头,双手反剪摁在地上,曾伟喊拿手铐来!期间还有一个警察在把我摁在地上后,还将我反剪的右手使劲往外拧,痛得我大喊:你把我的手拧骨折了,是要负责任的!被戴手铐拖拽到派出所值班室,又拿一把手铐把我铐在了长条铁椅上,被“拉在裤子上!”逼迫尿裤子、搜身、“我们的杯子都是有控制的,要喝自己买”不给水喝、“我们这里只有面包,你要吃饭自己买”、“你放心,等进去了会有人给你看病的”不给高血压的药吃,被刑警押送做核酸检测、至执法中心录入违法犯罪信息、再作“询问笔录”,随即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签收“告知笔录”,我写上了“本人不服,曾伟先用手臂扼我的脖子,危急(及)了我的生命,我正当的防卫”(落款时间23:00)、押送去体检、押送拘留所,到拘留所己是深夜快1、2点了,手铐一直未解直到拘留所,那尿湿的裤子一直穿到了15日。
曾伟用胳膊扼我脖子,他认为不会留下痕迹,但是那天我戴了一条项链,在我的脖子上留下了伤痕,那晚的体检记录:胸椎上一公分大血淤。在拘留期满办理手续签字时,这个记录没有了,我在其中一半截纸的病历上写上了:我脖子上的有壹公分大的血淤的记录没有了(意思表示,“壹”字是我特意写的大写)当时受到这个刺激,忘记了淤字怎么写,写了一个错字,后来加了一个(yu)拼音,又将此写在另一整张的A4纸健康状况基本信息(?)表上,这次淤字写对了。
入监的第二天我躺下和起来脖子自然用力时左边很痛,用手抚摸发现左边脖子肿大,右手臂上端有一约5×3Cm大小的青紫块,至今我左手拇指都是麻木的。
3、公安局提供的证据中:
王子贤拍摄的“手机视频”虽然没有了曾伟用右胳膊扼我脖子的录像,但明确记录了曾伟对我施加的其他暴行:再用左胳膊扼我的脖子将我扭倒,将我往地上一扔,扯着我的右手将我翻匍在地上后又翻过来,扯着我的右手,我右脚及臀部着地被拖到了车旁,抓住我的右肩膀、我胸前的衣服,提起往车上甩,甩进后排车座下,我的手随着其甩的惯性甩了一下,“她打人,她打我!录到,录到了么?好,打的我,…再抓住我交叉护胸前的双手,再提起往车座上甩,把我上半身甩上车座后,又用右手臂从我胯下抄住我往坐位中间塞,我开始反抗,抽出左脚抖他一下…”,
刘石元在“询问笔录”中还作了其臆想的证言:李惠萍在回来的时候还用脚踹将她控制的民警嘴里还在辱骂民警。
记录了视频开始我说的“我这个人讲话算数,我可以给你们好评,冒得关系”,最后说的:“你不要讲我涉嫌袭警,你掐起我颈骨(脖子)出气不赢。还讲我涉嫌袭警!”及曾伟对我施暴的过程中所说的:“你不走”、“强制带离”、“我是骆仙派出所所长曾伟,我姓曾,我现在口头传唤你到派出所去接受调查,不走也得走”、“把车子开来,把她拖起去,把她关起来”、“不配合我公安机关的工作,你以为这是法院啊!随你怎么闹!你现在是嫌疑人”、“不得给你,不去也得去!跟你讲明的”、“你可以去投诉,没关系,我是这里的所长姓曾”,“你去投诉”!“打人,她打人,打我!好,嘿嘿,好,她打我”,“通知刑侦的”、“抖嘛抖嘛!你现在涉嫌袭警!”的言词。
因此,他们不注明该手机视频制作时间、不附该视频声音文字,而是要在“询问笔录”中作假的证言:曾伟(唐旭阳、王子贤、王雪冰):…,警车来到后,…这名女子看要上警车了就自己故意倒在了地上,…,在抬这名女子的时候,这名女子就对我们进行了反抗,她先是用手抓伤了我的右手手背,我被抓伤后就本能的松开了手,松开手后这名女子就一下倒在了警车后排座位上面。
如是就有了个人前后不一致、相互之间不一致的证词,证据案发时间互相矛盾。
为此,我律师申请法院调取事发地“法院监控系统、公安监控系统、公安天网监控系统”的视频监控录像,终不予准许。
他们唯一的目的,就是将我办进拘留所。
以上所述皆有事实为证,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举报人:李惠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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