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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流:官员为有关单位先行垫支费用反获罪

  大家好:我是陈伟成,电话13367815138 在广西北流市(县级市﹚发生一起官员为政府单位先行垫支费用反获罪的案件,原北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兼北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主任陈伟成帮政府官员归还所借出差公款3万元, 另为医保中心规范性支出先行垫支费用3.76万元,到现在二十多年了,陈伟成也在私营企业退休了,都一直没能报销,此案也一直得不到平反。

  事情追朔到1998年,时任北流市委政府的某官员因到北京等地招商引资需借支出差费用叁万元备用。同年10月8日,市委办公室出具介绍信(介绍信为时任市委办第一秘书科科长亲笔所写并加盖公章),由陈伟成拿去向市机关事务局提出借款申请,获准后陈伟成以本人名义从机关事务局借出叁万元,后交予某官员作为出差之用。之后某官员也没有将3万元差旅费报销凭证交给陈伟成,也没有将3万元现金退回给陈伟成归还所借公款。

  到2001年10月,陈伟成从市委办公室调任市人社局副局长兼北流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市机关事务局要求陈伟成先还清代政府官员借出的叁万元公款后,才把工资关系转移到人社局。2001年11月10日,在机关事务局多次催促还款而政府官员不予理彩而陈伟成当时又无钱可还的情况下,陈伟成被迫向姚某借款叁万元(写有借据),并于11月14日还清了机关事务局的这叁万元所借出差公款。

  

  【图一】此为陈伟成持市委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向机关事务局借出3万元的借据。借据上标明的用途为“借支市委领导出差北京之用”。该借据原件在市机关事务局财务入帐存档.

  

  【图二】左图为陈伟成向姚某借款3万元(用于帮政府官员归还公款)的借据。右图为陈伟成在2003年6月从父亲存折领出叁万元还给姚某, 姚某所出具的还款收据。借据和还款收据经司法鉴定属实。

  

  【图三】陈伟成向机关事务局帮政府官员归还3万元公款的还款收据

  陈伟成向姚某借款时,承诺的还款日期是2002年年底,但到了年底,陈伟成没有还款给姚某,后经姚某的多次催促,陈伟成于2003年6月13日,从父亲的建行账户中取出叁万元,还给了姚某(写有收据)。之后的一天晚上陈伟成拿着借据和姚某的收款收据向政府某官员作了汇报,那天晚上政府某官员正在练书法毛笔字,边练边聊了一些医保改革的事情,最后陈伟成才拿出借据和收据给政府某官员看,意为让他知道陈伟成帮他彻底还清了叁万元借款,也意为要政府某官员归还叁万元借款的意思,当时并没有送给政府某官员叁万元现金,也没有向政府某官员提出什么要求。

  2003年的时候,时任广西北流市(县级市﹚的书记和市长不和进行激烈内部争斗,到2003年7月底政府某官员被“双规”,便说出陈伟成送给他叁万元。这原本是一起普普通通的民间借贷,但由于陈伟成曾协管过政府某官员的工作同他走得近,北流市反贪局的办案人员在某种压力下,对陈伟成进行反反复复的审讯,当时陈伟成正患病又受到恫吓, 又因为陈伟成有些口吃语言表达差又胆小怕事, 对有些事情反反复复表述不清, 办案人员就误认为陈伟成翻供, 对陈伟成进行变本加厉的讯问,侦查人员通过连续40多个小时的疲劳审讯,有个姓刘的侦查人员还说要把陈伟成老父亲抓来关押并定罪,加上诱逼删除陈伟成的无罪供述、对陈伟成无罪供述置之不理等非法手段取得有罪证据,及此后按有罪推定获取的有罪证据,以及办案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以及其他种种人为原因,最后办成陈伟成犯行贿罪。为了进一步落井下石,北流市反贪局的办案人员对陈伟成长达两天一夜的疲劳审讯后又拿出一封举报信,要陈伟成指认贪污公款1.1万元,但同时陈伟成也说明自己在前几年先行为医保中心公共事业规范性支出垫支费用的单据放在办公室的抽屉里,但办案人员把这些**前垫支的单位规范性支出费用(单位冲账行为﹚,臆想为**后才去支付的单位费用,错误认定为个人贪污行为而置之不理(政法机关办案要讲事实摆证据,臆想猜想的东西也要有证据支撑﹚,没有去进一步调查核实,先行垫支多少费用又报销了多少费用都没有搞清楚,办案人员就糊糊涂涂草率结案,糊糊涂涂起诉,糊糊涂涂判案,这是新时代的糊涂官办糊涂事判糊涂案,这样做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陈伟成在2001年至2003年担任市医保中心主任期间,由于单位经费紧张,陈伟成为单位规范性支出先行垫支了3.76万元费用,这3.76万元的票据有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2002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垫支6000元,实际组织了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去桂林参观学习,保存的原始证据主要有会议记录、旅行社业务员收据、旅行社行程计划表、参观学习集体照等,但旅行社出具的发票(客户联)在洗衣服时洗烂了没能报销,所以在市医保中心没有报销入账记录;第二部分是2002年至2003年初垫支7000元制作了宣传牌,实实在在张挂在市医保中心业务大厅共计十四年(一直到2015年该幢大楼拆除),接待了很多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和兄弟单位参观学习,保存的原始证据有制作安装单位业务员的收款收据、照片及制作内容电子版等,在市医保中心也没有报销入账记录;第三部分是其它费用。不能报销的理由是:一是发票超会计年度了,不能报销了;二是有些是收据,不是发票;三是有些是餐饮业发票﹙当时餐饮发票是沒日期的﹚。

  由于办案人员工作失误,导致该案漏查了很多无罪事实和证据。主要有:(1﹚卷宗中缺失办公桌抽屉单据的调查材料(见卷宗笫41页﹚,导致办案人员错误运用“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运用这条司法解释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第二是实际占有公共财物, 第三是实际占有公共财物之后再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支出或者社会捐赠。而本案陈伟成是在**之前用个人的钱先行垫支了单位费用支出,在**时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也沒有实际占有公共财物,很明显该案没有具备这三个条件。在当时是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时期,在整个社会还不很规范的情况下,确实有很多单位在用款后没有发票或发票过期的情况下,用**冲账的。办公桌抽屉单据和发票就是陈伟成为单位规范性支出先行垫支了3.76万元费用的事实和证据【这些费用该不该垫支呢?应该垫支,因为这是单位规范性支出,单位经费紧张时应该先垫支,是正义行为;那么实际垫支了没有?垫支了,事实和证据就是办公桌抽屉里的单据和发票(单据和发票上的日期为**前的日期﹚,但案发时被办案人员选择性地忽略了;先行垫支的3.76万费用收回了吗?没有收回】。所以,陈伟成**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有关财务制度,通过报销收回自己先前为单位规范性支出垫支的一部分费用【是先垫支后**】,其行为目的不是为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实现非法占有。因此,陈伟成本案中的报销行为,虽然手段不当,违反了财务制度,但并不构成《刑法》中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也没有实现非法占有(不属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事实,即本案在**报销一事上,不具备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认定为贪污罪。于法律于公理来讲,陈伟成为医保中心公共事业先行垫支了3.76万元,办案人员在垫支多少报销多少都没有搞清楚便草率结案,导致该垫支款至今二十多年了(陈伟成也在私营企业办理退休了﹚还未得到报销,实际上按国家法律法规已跨会计年度了也不能报销了,3.76万元的大部分垫支款无法收回,应该是国家单位欠陈伟成3.76万元才对,又怎能认定陈伟成贪污医保中心公款1.1万元?【实际**的金额也没有1.1万元, 而是4254.26元】,这不是天大的司法笑话吗?类似案例有:2016年湖北省松滋市广电局**18份合计金额94万元“冲账”(冲抵本单位已发生的不规范支出﹚, 因为**的数量和金额巨大, 被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16〕鄂1087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单位松滋市广电局犯**罪, 判处罚金五万元; 相关责任人犯**罪, 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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