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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刘代荣伪造借条,违法违纪,法院判决不公

  大家好:我是上访举报控告人:聂书雄、男、汉族。原住文县石坊镇旧关村河坝社社员,2008年3月份移新疆农三师54团职工,住址新疆沙车县,54团新区4小区17楼二单元101室。联系电话: 18299648535.

  上访举报控告人:聂书诚、男、汉族、现年36岁,家住石坊镇旧关村河坝社,联系电话: 13399394932. 系聂书雄的哥哥。被上访举报控告人:刘代荣、男、汉族,现年55岁,衣民。家住文县石坊镇石坊村三社、联系电话: 18919498997

  被告单位:文县人民法院。

  上访举报控告的事实如下:

  一、刘代荣利用在他家喝酒之机将上访举报控告人温醉后伪造假借条,借款14.1万元,加利息19.6万元的犯罪事实.2015年正月29日晚;刘代荣将我上访举报控告人叫到他家中去喝酒,并事先刘代荣早有预谋,提前策划,有目地的特别邀请我喝酒,喝酒中甜言蜜语、千方百计的给我敬看。我也是个老实人,敬酒也不拒绝,不知不觉的将酒喝多喝醉,当我在酒醉时,刘代荣对我说:你的父亲借的有我的钱,你们都在场,我们把账算一下,然后刘代荣给我父亲聂白全打电话说:我让你儿子算哈账,我父亲在电话里说,我借的刘代荣的钱本钱已经归还清楚了,就是只剩下利息未还,后来刘代荣让将我父亲借款已还请,利息未还写个说明,当时我因酒醉并答应刘代荣写个流明。因我已经将酒喝醉、无法写,刘代荣替我执笔写、然后让我按照刘代荣的抄写,当时我因酒醉也不知道写的是什函。也就在酒醉之中额里用涂按照刘代荣抄写的说明抄写,我抄写说明是2015年正月29日抄写的说明,可是过了近4年时间刘代荣于2018年8月17日向文县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起诉、刘代荣起诉后说借他的钱。实际上情况说明是我写的、但是刘代荣叫我将弟弟的名字也写上,喝酒时我聂书雄在新疆不在文县。我们俩兄弟就根本没有借刘代荣的钱,这是个骗局,当时文县人民法院开庭因我们没有充分的证据,文县人民法院只有按刘代荣提供的证据进行判决,为此我们不服上诉到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我们的上诉,我们又多次进行抗诉都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二、根据刘代荣向文县人民法院提供的借条证据,充分证明刘代荣确实是伪造的,因这张借条就没有借条两个字,而是情况说明,刘代荣赴我喝醉酒之机是刘代荣自己写的,我喝酬什么也不知道,就是按照他的抄写的情况说明写的,而借条字是刘代荣将情况说明撕掉后伪造补写的借条二字,这个借二字就是刘代荣自己写的,这里有刘代荣的收条二字可以证明刘代荣于2014年3月27日给聂书诚打了个收条,今收到股利息陆仟元整(6000元) 3月份前收,以上此据为凭,收敏人刘代荣,第二张也是收条,今收到聂书诚欠款壹万整(10000元待后结算,此据为凭,收款人:刘代荣,日期2014年12月号。现根据刘代荣写的两个教条,特别是收条二字,就跟刘荣的借条的条字一模一样。这就充分证明刘代荣早有要谋,划好的方案,才请我去他家喝酒,然后将我灌那后号的说明改为借条,这就是刘代荣预谋传造借条的犯罪事因,公安机关应于适充侦破。

  三、2014年刘代荣给聂书波打收条两张,就没有一个字提说我借刘代荣的14.1万元,加利息19.6万元,而才一年时间,我们俩兄弟借刘代荣的钱19.⑥万元,这纯属是在编说,面2014年12月24日刘代荣打的收条,收到聂书试欠款查万元整,待后结算、根本没有提到聂书试借刘代荣19.6万元,而这个收条只提到聂书诚,没有提到最书雄,而2015年的借款可是俩兄弟,从民间借贷人们习惯只有借款人一人签字,不可能两个人签字,两个借款应有两张借条才符合民问借贷,两个人借钱,这个我怎么用,应该是一人借钱,根据刘代荣伪造的借条:借条上的聂书雄的手印是刘代荣按上的,可以查证鉴定,另一个人进行担保,这才是真正的民间借贷。所以充分证明刘代荣的借条完全是伪造的,是诈骗借钱。

  四、我们发现刘代荣诈骗借钱伪造借条之后的犯罪事实,我们多次上诉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都被驳回,我们又抗诉院南检察院也不予支持,我们又向文县公安局进行举报文县公安局不立案,至今文县人民法院将我们兄弟二人进行强制执行,我们俩兄弟一直不服,并要求文县人民注院将刘代荣的两个收条进行笔迹鉴定,而文县人民法院不给们提供刘代荣的原始借条作笔迹鉴定,这就是文县人民法院续为诈骗借钱伪造借条开拓罪责,井当刘代荣的犯罪帮凶。五、我们两兄弟对天发誓,确实没有借刘代荣14.1万元,如果借就让他全家人死亡,何况我们多次上讲,多次杭训,我们何必呢?自找麻烦,只要不做亏心事,牟夜敲门心不馆,所以我们两兄弟到死也不服,一直要举报控告列底,

  六、文县人民法院在开展审理此案时,面哥书波。景书维两被告未到法院参加诉讼,是两被告的父来曼自全到场开庭,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的父亲最白全提出让原告刘代荣提供摩始借条,而原告只是复印件,原告的父亲最白全只见到对代荣的复印件借条,一再要求见原始借条,可是原告就没有原始借备,庭审结束后两被告已到现场,将要向法院审判员说明没有借刘代荣的钱时,可法院审判员不理采,让我们到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来我们将原告刘代荣的复印件借条到甘肃省兰州笔进鉴定证明借条二字就是刘代荣写的笔迹。

  七、因刘代荣伪造借条我们被告两兄弟一直不服,后抗诉于院南市检察院,陇检民(行)处杨处长,在2019年10月8日在陇南市检察院四楼赵晚林副处长的办公室内,将刘代荣的借条拍照时才发现原告刘代荣的借条是伪造的,有撕掉痕迹现象,也证明借条二字是原告刘代荣自己添写上去的, 当时在场有被告父子两人,有记录人,有赵晚林还有正处长、杨处长叫啥名我们不知道,然后正处长、 杨处长就给我们两父子讲这个案子是他来自来文县查的,查清楚被告两兄弟就根本没借刘代荣的钱,这个事实是真实的可以去陇南市察院进行核对。根据综上所述事实;我们两兄弟确实没有借过刘代荣的钱14.1万元,这一切都是刘代荣旱有预谋暗算,谋害我们两兄弟的犯罪事实。现我们要求上级公安局、检察机关、监察委员会、政法委等单位将文县人民法院为刘代荣犯罪的事实一查到底,公安机关立案侦破,必须对刘代荣借条二字在省级做笔迹签定,决不能让犯罪分子刘代荣逃脱法网,也不能让我们两兄弟蒙受冤枉,背黑锅,而诈骗借钱高达14.1万元,加利息19.6万元,这对我们农民来说可不是一个小数目,是一个大案、要案必须扰乱反正,为民伸冤,为民作主、为民支持公道。否则,我们将此案一直要举报控告到底,绝不罢休。

  特此上访举报控告材料

  上访举报控告人:聂书诚

  聂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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