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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洪警官不按规定办理刑事案件

  大家好我是举报人李添玉,男,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北街9号子芳小区2号楼5单元102号,现住南安市仑苍镇园美宝中路65号。电话:13903235956。

  举报南安市公安局仑苍派出所干警洪慰虹渎职详细过程,2019年3月11日上午,举报人与母亲蔡乌色在南安市仑苍镇园美宝中路自家田地干农活时,邻居李明宗一家人与村治保会主任李景生到现场,李明宗与他的老婆陈笕莉,儿子李永福,儿媳苏结花等人与举报人母子发生纠纷,举报人用手机号为18603231198主动报警,请求警察到现场处置。南安市公安局仑苍派出所干警洪慰虹带领其他2名警察出警,到达现场时出警的警察打电话(手机号为:15960763473)给举报人说他们已经到达村部路口(有通话记录可以查询),由于警察不清楚位置,因事情紧急,一路双方互通电话,直至警察到达现场。同时出警现场洪警官胸前佩戴执法仪,身后的警察扛着肩扛式的录像机,他们一行三人到发生地点现场处理,并拍照。当看到警察到来到现场时,举报人的父亲李植油也来到现场,当时李明宗的儿子李永福与侄儿李本博一起将举报人的柴刀拿到洪慰虹的面前,说是举报人打了他的父亲,举报人的父亲李植油想从李永福手上接柴刀,跟在洪慰虹后面拍照的警察将举报人的父亲李植油推开,说“你不能碰这把刀”。洪慰虹及其他警察他们胸前均按照公安部规定《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频音频记录工作规定》佩带执法仪,对发生现场的人与周围环境均有视频记录,李永福也在镜头前将柴刀递给洪慰虹警官查看,这些记录直接影响到举报人的刑事责任。随后,120救护车也到达现场,也有与举报人通电话,时间点均可以通过通话记录查询到。但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出现了,当时现场洪警官让双方当事人各自到医院检查身体,举报人到派出所作笔录。因最后伤情鉴定为李明宗轻伤二级,洪慰虹警官开始对出现在现场的证人进行询问,并作相关辨认笔录。由于李永福将柴刀递给洪警官看,柴刀最后落在李永福手上,在做询问笔录时,每次均以不在现场为由开脱自己,笔录时间分别是2019.5.8,2019.5.20,2019.8.14,以及检察院要求退回补充李永福是否在场的最后笔录,李永福死咬自己在安溪办事,不在现场。问题是在洪慰虹警官执法仪上的视频及其一起出现场的录像机均可以清楚看到是李永福拿刀给洪警官看,而洪警官偏偏是主办人,亲自作笔录,前前后后为李永福作了4次的笔录,居然认同,故意包庇证人李永福,好将李永福排除在现场之外。同时,李永福的妻子苏结花也在笔录中为李永福打掩护,而且作笔录的警察又是洪慰虹警官,使得案件显然十分诡异、极度不正常。同时,洪慰虹在做村干部李景生几份笔录,偏偏李景生每次都说李永福在场。由于这把柴刀是最终法院定性为举报人故意伤害的凶具之一,这把刀落在李永福一家人手上,李永福又将刀递给警官洪慰虹看,洪警官又是亲自为李永福作4次笔录的承办人,警官与证人互相掩盖事情真相-------不会说假话的执法仪视频在公安系统,为何不移交给检察院?洪警官出警,作为现场指挥者当然清楚李永福手持这把刀的去向,将举报人父亲推开那位警官也清楚,他知道这刀是证物,不让碰,但是,卷宗都以不清楚潦草结束。执法仪上的视频不会说假话啊,问题焦点在这里。南安检察院在2020年11月18日明确答复举报人:“经我院向第一检察院咨询,公安机关说当初执法记录拷贝进公安系统未能再拷贝出来,所以未能将执法记录移送给我院审查”,经过努力,举报人第一次看到视频的时间是: 2020年12月10日下午,举报人到仑苍派出所看到-----由干警洪慰虹用手机录制的长只有十几秒的视频,并辩解其出警时从李明宗家里进入现场(其实这是举报人打120后,120人员无法从边坡进入现场,洪慰虹说要自己去迎接120人员,由其他警察手上视频拍摄),这段10多秒的视频看到,刀,是在李永福的妻子苏结花手上,但这是发生在警察出现场后十几分钟后、在120人员到来时所拍摄的视频,也就是前面所发生视频-------只要与洪警官责任有关的视频统统不见。举报人再次要求督查提供前一段的、完整的视频,南安督查回答说:他们已经找到视频(后段的),只能到这里,他们停止了调查。注:(洪慰虹的出警的路线是从边坡的石头堆下来,南安公安就是不提供执法仪上的视频)2021年1月25日。经多方反映,南安公安纪检组长让举报人直接回去找仑苍派出所吴所长解决反映的问题,举报人与吴所长在他的办公室看到,一开始就让干警将原始视频拿到其办公室播放,但干警不回答、也不按照吴所长指令行动。无奈,新上任的吴所长以工作忙为由,答应春节会认真调查,给举报人一个满意答复。直至2021年春节过后,吴所长却明确对举报人说:视频还是只有后面这段,纪检组那么他会打电话解释。举报人到南安公安局纪检组,想再次反映此情况,这时南安公安纪检办公室电话不接听,楼下保安拒不让举报人进入,让举报人求助无门。万般无奈中,举报人冲到泉州市纪委反映,回来的时候,南安纪检组又答应说给他们一个半月时间调查。由于没有任何进展,也没有任何答复,2021年4月19日举报人再次向泉州纪委反映情况,泉州纪委答复:“举报人可以直接向泉州公安局督察反映情况,要求处理,因为泉州市公安局有权调查下级公安局情况的权力”。举报人当天下午到泉州市公安局信访科将市纪委的意见反馈给泉州公安局,要求将材料转交给督察,但泉州市公安局信访科回答说无法答应将材料转交督察。4月21日举报人再到泉州市公安局找市督察反映问题,被拒绝进入,举报人已经走投无路。球,踢过来又踢过去.直至2021年5月31日,泉州纪委发话,让南安公安将督察办案人员名字报上去,南安公安督察这才回复举报人:只查到前面的视频,也有对洪慰虹进行“问责”,至于具体“问责”内容则以向上级汇报为由拒绝说明。6月2日举报人再次向泉州纪委反映,纪委办事人员又要让举报人等待3个月。举报人的申诉又要被一次又一次被延长下去。注:(南安公安所提供视频是120到达后,从李明宗家进入现场的视频,不是从边坡、石头堆下来出警的视频,是第二次重新录制,违反出警视频不得剪辑、不得删除的规定)完整的执法仪的视频一旦出现,必将引发地震,首先是干警洪慰虹构成渎职,然后是李永福构成伪证罪,在当今高科技时代,在检察院答复视频在公安系统上,南安公安就是不敢交出视频,与在这次全国政法系统整顿行动格格不入。这也充分表明南安公安对举报人这名纯朴的农民诉求的冷漠和对洪慰虹警官的层层保护。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频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在南安公安这里就这样执行不了,何谈保护南安市167万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洪警官手眼通天,一段小小的执法视频却以各种理由拒不交出,事情的背后暴露出来的对其违法的掩饰和保护才更可怕。出警当天有三名警察到现场,有肩扛式录相机,有执法仪,视频能说没有就没有吗?交出视频:洪慰虹渎职成立,不交出来也是渎职,南安公安只好硬扛着不交,“问问责”就过去。 小小的一段出警视频,历经9个月调查,还是没能给出最终答案,这只能说明:南安公安敢于“灯下黑”。希望通过媒体报道得到相关部门重视处理,调查“失踪的视频”一案,给举报人一个公正的说法,让举报人的冤情得以申诉。

  举报人:李添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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