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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6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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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驾校违法占地七年背后的真相(转)
尊敬的广安市委、市政府诸领导:
百姓:举报到底 相信中央和市委市政府
本人鲁建平现只是一个60开外的老头,平素一生就看不惯他人违法乱纪的作风,自从学习了党的十八大精神后倍受鼓舞。本人先后向广安市相关部门举报四川富安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本文简称“富安驾校”)违法经营的问题历时七年,涉及七职能部门之多,但均未果。不但如此,富安驾校又变本加厉于2020年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文简称“市经开区”)代管的护安镇护坝村4组(本属市前锋区行政区划)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占地违法修建了2676平方米的科目二考试场地。面对富安驾校的任性违法和地方政府的用心良苦回复而又无实质性助推案情进展的工作作风,鲁建平仰天长叹却有信心地说了句,本人相信中央,相信市委市政府,本案一定会有一个完美的结局,只是希望正义的春天不要来得太迟……那么本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专家:是谁在为“非法”代言护航
2015年11月30日,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市国土资源局)以广市国土资决(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富安驾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富安驾校擅自占用护安镇护坝村5组、6组集体土地41985.25平方米(耕地40717.84平方米,林地1267.41平方米)动工修建的驾驶训练场地退还给护坝村5组6组(该宗用地于2017年1月24日征为国有用地,迄今为止富安驾校未取得任何合法用地手续);没收富安驾校在该宗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处以罚款1049631.25元。可笑的是,富安驾校与政府、村镇履行相关书面手续后,仍在使用该建构筑物及水泥硬化60公分厚的训练场地。无独有偶,2020年富安驾校再次擅自占用护安镇护坝村4组国有用地2676平方米修建科目二考试场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再次处以罚款66900元……
对此处罚,本人再次信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分局于2021年4月8日以广经开资规信处(2021)4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淡淡地回复本人:对于富安驾校仍处于违法经营状态问题……最终确定是否保留富安驾校项目。
为此,媒体电话连线中国某高校法学院专家:杨教授指出,根据《刑法》342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228条、342条、410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破坏《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擅自占用10亩耕地应当受到刑事追诉,本案业主富安驾校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就在该宗土地上修建建构筑物且用水泥硬化60公分厚面积达60余亩的耕地,其行为涉嫌犯罪,当地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将相关材料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必须拆除其修建的建构筑物让其复耕,而不能逐利性执法,更不应该以罚代刑,最无视法律的是,先已没有妥善和依法处置该案,而富安驾校又于2020年擅自违法占地修建科目二考试场地再处以罚款了结此案,这说明该宗用地的业主富安驾校背后极有可能隐藏着一股较大的权力在支撑和护航,也不排除权力、关系、人情、金钱相互结合而形成的力量致使举报投诉无效……
高程标准之争
俗话说,陆路不通,走水路。本人举报该企业到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后无果的同时,又开辟二线战场,却又引发了高程(自水准基准面起算至地表某点之垂直距离称该点之高程,绝对高程又俗称“海拔”,1985国家高程基准于1988年1月启用,其作用是所有水准高程的起算依据)之争:
本人认为,富安驾校修建的违法建构筑物位于护安镇护坝村4、5、6组地盘上,即广安市境内的渠江由西北流经的护安镇洞岩村——自海棠溪段的河道(K131+149——K140+986)上,该非法建构筑物通过挖山毁林回填后的高程为236.4——238.7米,而此处河段国家要求的1985国家高程基准是238.72米,也就是说地处此河段的所有建筑物必须高于238.72米才不被洪水淹没,反之低于238.72米就有可能被洪水淹没,还要阻止行洪的顺利进行,从而会给该河段及下游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而政府水利部门则认为,该河段(K131+149——K140+986)的管理范围高程基准是232.6米,而富安驾校训练场地高程为234.6米、建构筑物高程为236.4—238.7米,故不会阻止行洪顺利进行……
质疑本案:官商联袂戏谑法律
面对举报七年未果,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和为违法企业辩白代言甚至护航之行径,本人不禁要问:
质疑一 本案该宗用地未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前,富安驾校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达60余亩,却以行政处罚结案。试问,其间有无利益输送或碍于该企业有较大的权力背景而不敢于依法行政?该非法建构筑物该不该依法拆除并对相关责任人立案进行刑事追诉?
质疑二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版)》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明确禁止机动车训练场地项目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试问:我们广安市政府是如何在践行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
质疑三 举报人与水务部门的高程标准之争,其标准到底是适用10年农村用地232.6米的高程标准还是适用50年城市建设用地238.72米的高程标准?既然如此,当地政府为何不请水文专家对此河段重新作出测量?难道真是要等到该河段及下游因此问题而出现人员死亡和财产毁损,我们的人民政府才能对此案盖棺定论吗?
质疑四 举报人历时七年举报,案涉广案市七职能部门而涉案单位有恃无恐,愈演愈烈,迄今为止仍在违法修建围墙。试问:这到底是为什么?是我们职能部门故意混水摸鱼、猫吃鼠粮,还是涉案单位后面的权力背景过大?我们共产党员的历史担当又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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