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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30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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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受害人孙奉俊在法治进程中的“奇葩”案件(转 载)
我叫孙奉俊,山东淄博市博山区一位残疾人,现在通过网络实名反映淄博市有关单位执法乱象,有案不立、立而不查,严重不作为,致使我的案件数年来得不到解决,让我在法治大进程中看不到一点光明。
有案不立
作为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的我发现博山区赵执信纪念馆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印象博山]杂志编辑部主任张平与我公司股东周燕(我的前妻)勾搭成奸,并合谋侵占我的个人及公司财产,使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淄博中翰博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两个民营企业的所有财产全部被非法侵占掠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00余万元。
为了阻止公司财产被转移,我于2016年5月24日前往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经侦大队杨警官了解情况后不接案,随后我来到博山分局信方处依法寻求帮助,等来的却是聂警官给我的一张[不予受理告知书]。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我于2016年9月27日再次来到博山分局报案,经侦杨警官安排赵姓警官给我做了笔录,我向其提供了可以证明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燕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证据以及[民事判决书(2015)博商初字第733号]和四辆被周燕用已公告声明作废的公章转移(过户)公司车辆的证据(涉-嫌职务侵占罪)。本以为证据充足,博山分局肯定能够立案,但经过数月的煎熬,等来的却是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下达的没有犯罪事实的博公(经)不立字[2017]1-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我心有不甘,不断寻找新的证据,2017年8月,我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亲自赴中国工商银行博山支行调取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流水,流水显示:周燕分别于2015年3月6日至2015年9月20日期间,多次将公司资金共计1127400元转入周燕个人账户。
取得新证据后,我于2017年8月25日再次来到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报案,2017年11月20日,等到的却还是没有犯罪事实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博公(经)不立字[2017]1-1101号。该[不予立案通知书]明确答复:“你(单位)于2016年5月24日提出控告的周燕涉-嫌职务侵占、隐匿账目,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就是这个多次不予立案,没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在2019年8月22日却出现了新的变化,周燕因涉-嫌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20年7月27日,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宣判([刑事判决书](2019)鲁0304刑初315号):“被告人周燕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让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我多次向博山分局报案,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经过两年的时间,又有犯罪事实了。
三年内,我任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的公司财产被周燕转走,占为已有,甚至未经我及其他股东签字,公司多次被工商部门变更,这些在我多次报案,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区分局经侦大队多次前往侦查,财产被侵占都是非常清楚的,我举报周燕涉-嫌职务侵占。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博公(经)不立字[2017]1-1101号)后,我在规定期限内,于2017年11月27日赴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博山区-公-安-分局不予立案决定进行立案监督,得到多次口头拒绝,至此,我依法维-权的路子在博山的政法部门已全部被堵死。无奈之下我开始了信方(包括网上信方)之路,但迎来的也都是推诿踢皮球。逐级信方仍然没有结果,绝望地我于2018年1月不得不到北京去上访,感受到压力后,2018年1月14日,博山区信方局组织博山区政-法-委、-公-安-、检察、法-院、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对我的案子开了协调会(有长达一小时的录音为证),结果可想而知,我的案件再次石沉大海没有了音讯。
2018年6月26日,淄博市博山区委政-法-委书杨-书-记记专门接访,听我叙述了上述违法事项,我请求检察院对以上案件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并作出书面答复,杨-书-记当即答应,并给出承诺在2个月内答复。
很快2个月的时间过去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我再次找到区委政-法-委杨-书-记要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博山分局经侦大队不予立案的错误决定进行立案监督,并给予书面答复,因为此间我多次前往博山区人民检察院要求书面答复,均遭到拒绝,致使法律程序无法继续。杨玉峰-书-记态度全变,他表示没有权利安排检察院的具体司法工作,只能协调。
无奈的我只能继续反映,博山区委-书-记刘忠远在接我信方后亲自过问此事,检察院才在博山区政-法-委的“协调”下被迫于2019年11月5日向我下达了博检控申控复字[2019]2号[博山区人民检察院答复函],“你向-公-安-申请对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及淄博中翰博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周燕涉-嫌职务侵占进行立案侦查,-公-安-不予立案,向我院反映要求监督问题,2019年10月31日我院要求-公-安-就该案说明情况,经我院审查认为-公-安-说明理由成立,不符合立案监督条件”。
结果再次把我打入了万丈深渊,让我看不到天日。
立而不查
周燕把公司财产转移侵占后,因为博山公司的不立案,致使周燕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2019年底,我发现两处住宅中个人收藏品和家具等物品全部不见被盗了,随即拨打110报警,刑警郇正茂、西冶街派出所民警经调查,告知我是周燕、张平等人将我珍藏多年的邮票、钱币、古籍、名家字画等拉走了,而且已经都被卖了废纸,家具也是他们所为,博山分局出具了符合盗窃案立案条件的立案告知书,简单明了的案件,至今没有任何侦查结果。
功夫不负有心人,我反映多年均不予立案的周燕职务侵占一案,终于等来了“好消息”,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于2020年11月4日对周燕涉-嫌职务侵占罪重新作出了立案的决定(附淄博市博山区-公-安-分局2020年11月4日[立案告知书]复印件)。但是从立案至今,博山分局对案件不深入调查,致使周燕至今逍遥法外,未能得到法律的制裁。更让我意想不到的是,博山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充当“媒人”替犯罪嫌疑人周燕来协调,意欲用经济赔偿来摆平刑事犯罪。收到立案告知书后,本以为迎来曙光有了希望的我,还是被打回到了现实。
法-院移交-公-安-不立案最终苦果让当事人买单
因为博山分局长期不立案,我只能用民事诉讼手段在博山区、淄博市两级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多年,最后这一次因原审被告周燕提起上诉,我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2020年11月4日出具的关于周燕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立案告知书,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和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核实,于2021年1月22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作出[(2020)鲁03民终3959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4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在博山区人民法-院办-理退回案件受理费手续时,法官李鹏却斥责:“你们怎么不早把-公-安-的[立案告知书]给我看?要是我知道-公-安-会立案的话,我连判都不判,就会直接踢给-公-安-的!”。我不禁诧异:就算没有-公-安-机关的立案,我起诉了多年的案件,博山法-院的法官无法分辨属于民事还是刑事案件吗?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后,博山区人民法-院也于2021年2月2日将原来以民事案件处理的(2019)鲁0304民初3817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法[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重新作出了[(2020)鲁0304民初25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驳回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以为这回应该不会出现意外了,-公-安-立案、法-院移交,双管齐下,证据确凿,但意想不到的事情还是发生了,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博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表示没有犯罪事实。我不明白的是2020年11月9日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决定对周燕职务侵占立案侦查,如今又作出了没有犯罪事实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试问同一个案件同一个人出现了两种不同结果,哪个是真哪个是假,是此前作出的立案侦查是错误的吗?
更让人气愤的是,博山区在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后,让我重新走诉讼程序,让我的案件又回到了原点,把原来我经过多年进行的诉讼程序再重新走一遍,原本已经筋疲力尽、倾家荡产的我已经经不起这样的折腾了。
周燕、国成娟等在将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淄博中翰博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合法财产转移掠夺后非但没有收敛反而继续作案,在经营侵占我公司财产注册而来的博山城西祥太物资批发部、博山城西祥大物资批发部、博山城西祥太物资经营部过程中偷漏国家巨额税款1500余万元,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将其犯罪证据审核完毕,于2021年3月移交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于2021年3月底立案,如今周燕被博山-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此前,博山分局办案民警告诉我,会把周燕偷税漏税的案件与我举报的周燕职务侵占罪合案并查,以周燕偷税漏税犯罪为契机,深入调查职务侵占犯罪,如今周燕涉-嫌偷税漏税已经被刑拘,其涉-嫌职务侵占的案件却至今没有任何进展,反而博山分局给淄博、博山两级法-院的不予立案告知书,让我再次失去了希望,不知未来的维-权路何时是尽头。
本人孙奉俊(即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对以上所诉内容的真实性保证句句属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实名反映人:孙奉俊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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