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赠送礼物、金钱、房产,该如何处理挽回损失呢?
【案情简述】
刘艳红与卢军于2013年2月1日登记结婚。因卢军需要打理服装厂生意,工作忙时回家较少。2017年4月份,刘艳红偶然间发现卢军与一女子微信聊天较多,语言比较暧昧,并且有大量钱款转出,感到问题严重,便将此情况告之卢军家人并究问卢军,卢军不予解释,还要提出与刘艳红离婚。双方吵闹几次后,卢军在其母亲等家人相劝下,才放弃了与刘艳红离婚的想法。并且向其母亲和刘艳红等家人说出了与一女姓老乡即程红梅一直保持着情人关系,卢军在双方情人关系期间曾先后以微信、银行卡、现金等形式,给程红梅钱款共计282100元,以供程红梅在老家县城买房、作为工资、驾校学费等用途。
目前卢军、刘艳红情人关系破裂已分开。刘艳红认为,刘艳红与卢军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夫妻所得财产为共同共有,卢军不经刘艳红同意擅自赠与情人282100元,数额较大,其赠与行为侵犯原告夫妻共同财产权,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行为,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刘艳红返还282100元。
程红梅则认为卢军与本人存在赠与关系,卢军以挖人才的方式将自己招聘过来,卢军隐瞒自身有配偶的事实,自己才与其发生同居关系,当得知卢军有家庭的情况下,主动退出,自己的相关行为没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自己与卢军经济往来均发生在同居期间,所涉及的金钱往来有偿还债务的部分和自己在工厂做事的工资,其他应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请求驳回刘艳红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通过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2016年10月20日、11月8日和12月13日卢军通过微信转账程红梅5000元、5000元和10000元,是刘红艳与卢军同居期间租房费用和生活费用开支,因此这些钱不能视为赠与关系。
2017年2月6日,卢军通过银行转账200000元与程红梅。程红梅没有证据表明这笔钱属于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所得,应当认定属于属于赠与行为。其余现金赠与的诉讼请求因为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应当不予支持。
在交往和同居期间,卢军与程红梅将最初拥有的存款交给了程红梅。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解释,“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对夫妻的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夫妻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卢军的行为侵犯了刘艳红夫妇的共同财产权,并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赠与无效,程红梅应退还给刘艳红。
【法院判决】
卢军2017年2月6日赠与程红梅现金200000元的行为无效;
程红梅返刘艳红现金200000元;
驳回刘艳红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配偶在非日常生活需要的情况下,将夫妻的共同财产赠予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并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给予是无效的行为,很多人伴侣出轨都不知道,想调查伴侣出轨的,可以咨询上海侦探进行婚外情调查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着平等的处理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都享有共同财产的一半。只有当共同的共同关系终止时(例如离婚后),才可以分割共同财产并确定其各自的份额。因此,未经配偶授权将共有财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应完全无效,而不是部分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