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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区韩村河镇天开村,村霸横行乡里,保护伞为所欲为

  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天开村,村霸横行乡里,目无法纪,警察伪造证据,助其逃避法律责任,法院无视证据,偏袒判决!

  我家自有住房2间房屋(有房屋权属判决书,村委会证明,村民签字等证据)被村霸崔某非法强制拆除后于我家房址建房,其新建房屋经国土局书面回复认定其为违建,转交由韩村河镇政府处理,至今未果。

  

  崔某之兄弟,在村内肆意建房,根据国土局书面回复认定,其房屋也是违法建筑,且对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但其拒不改正,神奇的是他居然能把户口迁入此违建内,并办理门牌号了,如此违建就这样摇身一变成了宅基地?

  

  18年6月10日我家人阻止其拆毁我家房屋,崔某拿出事前准备好的大粪,泼向我家人面部及上身,肆意辱骂并扬言找人整死你们,我家人被泼粪后情绪激动,用头顶撞对方家人胸口后同时倒地,倒地后对方自己打自己,持续约10分钟,弄掉自己一颗牙,现场有三个角度的监控视频都能看到,后几天内出具轻微伤鉴定报告,将我家人行政拘留10日。

  然而对于对方先泼粪侮辱人的行为,韩村河镇派出所警察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处罚。

  处罚执行结束后,家人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败诉。

  1.时间地点人物违法行为

  我与被告房山公安分局共同向法院提交了三个角度的监控录像,法院也予以采纳,视频中清晰明了的显示了崔某向我家人泼粪的行为,可见所泼液体的颜色,漂浮物及所用工具。

  法院认为:虽反映了崔某对我家人泼洒不明液体的行为及当事人被泼液体后的反应,不能当然得出崔某泼液体是粪水的结论。

  但三个角度的视频,能看到液体颜色吧,能看到漂浮物吧,能看到崔某使用的工具吧?

  

  2.双方的派出所笔录  法院认为:仅有我一方表示崔某泼的是粪水

  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与被告房山分局所出示的笔录证据中都有对方崔某侄子,对方当事人之一,事发后第一时间在派出所所做的笔录,承认泼粪的事实,并且描述所泼洒的液体颜色,臭味。

  这可是对方的当事人啊,并且是对方所有人中第一时间,第一个所做的笔录啊,这个笔录被告也提供了啊,法院也是采纳的,怎么一到法院认为,就变了味了。(完全就无视了)

  

  以上可以看出来,对方,的笔录都有描述泼粪的颜色,臭味。

  3.崔某泼粪所用的工具

  视频中清晰明了的看清楚崔某泼粪后,被其兄弟把工具拎出了该院落(黑色大桶,舀子)。

  

  并且我家人已经明确的告知民警泼粪工具是被崔某的兄弟拎出该院落的。

  而且民警对对方做笔录时,针对对方所有当事人都未询问该工具的去向问题,对于拎走泼粪工具的崔某兄弟也未询问。

  而被告房山分局所出示的工作记录证据,表示未在该院内看到,找到泼粪所用工具。(都被拎出去了,就是在院内掘地三尺你也不可能找到吧)

  

  4.重点,被泼粪的衣物证据

  实际上派出所让我提交被泼粪时所穿的衣物证据,是在事发4月多月后10月15日才提交的并做了笔录(在提交衣物证据的当天,我家人用手机进行了录音)。时间是10月15日。

  然而在民警出示的所谓证据提交衣物的时间是6月11日,事发的第二天。(没有笔录,就那么一张单子,也没有录像)

  

  且于11月10日出示一份工作记录单,表示经联系相关单位,无法鉴定(没有鉴定机构名称,就一张自己出的工作单),中间相隔4个月。

  

  法院表示我提供的提交衣物签字时的录音证据,不符合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予采纳。(如果我不录音,请问我怎么证明警察居然伪造证据?伪造我的签字及时间)

  在录音中可知道,10月15日提交衣物签字时,当场警方是进行录像的,而且那时候也做了笔录,都是有录像的。

  因此,我曾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就是10月15日提交衣物时做笔录的那段警方录像。这个录像可以证明我是在10月15日才被告知提交衣物,并且进行了笔录,可以与我的录音相互印证。

  但是不予通过。

  我向法院申请调取民警出警时所佩戴的执法记录仪 的申请,也不予通过。

  

  然后判决,我败诉。(人家自己当事人都承认了,我这都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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