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枉法裁定,充当原告恶性诉讼保护伞!
衡阳县人民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受理原告衡阳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远明、投拆人返还原物纠纷(2019)湘0421民初343及原告诉被告颜柏春、投诉人返还原物纠纷(2019)湘0421民初344号。作为返还原物是指财产所有权人在其财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请求占有人返还其所有财物的权利。原告起诉的二案占有人分别为颜柏春与王远明与投诉人无任何关系。
衡阳县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湘0421民初343号,裁定冻结投诉人1727483.87元存款。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湘0421民初344号,裁定冻结投诉人235万元存款。上述案件原告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起诉投诉人,显系恶意诉讼。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原告起诉应当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上述二案中原告与投诉人作为返还原物没有任何法律事实。法院受理该案,违反了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应不予受理,己受理的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但是本案法院不仅没有驳回原告起诉,反而在原告提供担保财产价值不足30万元的情况下,衡阳县人民法院反而裁定冻结投诉人存款400余万元。因投诉人资金紧张,被迫对外负债400多余万元,月利息损失10多万元。显系原告的担保财产不足以赔偿财产保全对投诉人造成的损失,该损失是否由法院向投诉人承诺承担赔偿责任。更为离奇的是法院在没有任何理由的前提下己裁定对实际返还原物人王远明与颜柏春采取解除了财产保全措施,该作法显系有针对性地对投诉人进行枉法裁定,公理何在?公平何在?正义何在?
法院廖金华为何滥用诉权,明目张胆地支持恶意诉讼。维泰公司总经理刘卫国说:维泰公司是以招商引资项目在当时没有办理好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能搞17万平方的房地产开发,在没有办好土地使用证等证的情况下,该项目建筑可以顺利封顶?且在百姓的举报维泰公司违法、违规的情况下可以让政府亡羊补牢补办部分手续。你东兴公司难道不知道该项目的指挥长是谁吗???是衡阳县政法委肖书记、维泰公司有肖书记和部分领导违法、违规的把柄,所以在维泰公司有把柄的领导必定是要充当维泰公司的保护伞。衡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是维泰公司违约,东兴公司能怎么样?维泰公司不按终审判决执行又能怎样?维泰公司懂事长欧盛明非法融资上亿的巨额资金又能怎样?法院只敢判决欧盛明的缓刑、必须保护维泰公司欧盛明。综上所术是维泰公司在保护伞的指挥下还是因为法院在维泰公司敲门砖的诱惑下枉法裁定???
请求上级领导为投诉人做主,减少正在造成的损失,维护公平和正义。
举报人:李国华 430421196608104096
吴郸丹 430421197702270060
欧阳忠恒 430421196710242728
陈庆辉 430421197306060010
2019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