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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出“内鬼”!四川两企业家在云南水富市蒙冤

  来源:每日资讯     发布时间:2018-12-20

  

  刘幕昭是四川西南半壁文物公司董事长,云南乌蒙山矿泉水公司的投资人;李平是西南半壁文物公司和云南乌蒙山矿泉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见上图)

  李平和刘幕昭是离婚多年的夫妻,因女儿的缘故,他们成了事业上的合伙人,在四川宜宾,是远近闻名,事业有成的企业家。可是,只因为他们在云南水富市(原水富县)投资办企业,一夜之间被水富网上通缉,在被羁押57天的时间中,其涉嫌的罪名从职务侵占罪转移到了挪用资金罪,水富公安局后来实在找不到将他们继续关押的罪名,最后给他们戴上了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的帽子。

  国家高层召开座谈会表示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可是,在云南省水富市,来自四川的两个企业家却被罗列罪名非法关押了57天,不是法治是人治来收拾民营企业家的做法引起了四川企业界和媒体界的极大愤慨。

  “来路不凡”的股东中藏有“内鬼“

  云南乌蒙山矿泉水公司的股东有哪些组成,其中的股东为了霸占这家企业如何在水富市大显神通?

  股东曹云清是原宜宾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负责人,现在是宜宾市金盾保安公司董事长。曹云清对水富市公安局政委邓青山的介绍是这样:邓曾在宜宾因醉驾出车祸,当时110接到报案,是我为他摆平的,我与邓青山关系不一般 ... 当水富市公安局对刘幕昭、李平采取了一系列违法措施后刘幕昭他们才感受到这“不一般”的含义。

  股东深圳深沙贸易公司董事长罗民权、总经理古玲在2015年2月和刘幕昭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其中约定刘幕昭将持有乌蒙山公司75%股权中的30%有偿转让给深沙贸易公司,支付了购股金600万元。

  2015年10月,涂江借给刘幕昭50万元吃利息。同年12月要想购买刘幕昭股份,刘要求涂认真考虑三个月,期间涂请华西证券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作了全面调查, 2016年3月28日,涂江与刘幕昭签署购股协议购买了刘幕昭20%的公司股份,但还尚欠刘幕昭股权转让金178.24万元。

  在刘幕昭与深沙贸易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不久,深沙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民权要求刘幕昭将深沙公司购其30%的股权改为转让给他侄子罗国林,并称深沙公司的另一股东古玲同意转让。

  “2015年4月9日,一份罗国林既不在场,又未出据罗国林授权委托书,无罗国林亲笔签字的三方股权变更协议,由刘幕昭在甲方位置,罗民权分别在乙方和丙方位置上署名签订。”

  罗国林至今没和刘幕昭见面,没在任何一次开庭中露面,成了此次事件中唯一的神秘人。

  2017年春节前,公司股东陈瑞林发来彩信告诉刘幕昭,罗国林以乌蒙山矿泉水公司股东的身份在水富市公安局告刘幕昭职务侵占罪。

  2016年10月,水富市公安局在从未找刘幕昭、李平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以“职务侵占”立案侦查。

  2015年4月9日,罗民权离开宜宾后,刘幕昭打电话将三方股权变更协议这事告诉深沙公司的另一股东、总经理古玲,古玲当即向刘幕昭表示,罗民权未经股东会决议同意,擅自将公司法人股转让给第三人,侵害了她作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是违法行为,必须停止。

  2016年4月,古玲通过律师函告知刘幕昭,罗国林这个人只是听罗民权口头給她说过,连面都未见过,更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往来,也不知其是否有实力来参股入股。因此,刘幕昭拒绝了罗民权单方面要求将深沙公司股权变更转让给罗国林。

  

  两知名企业家一夜间被追逃

  水富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邓红全长期充当公检法腐败份子掮客,他以罗国林的身份冒充云南乌蒙山矿泉水公司股东,在 2016 年 10 月 20 日到水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谎称公司董事长刘幕昭涉嫌职务侵占罪。

  当刘幕昭得知自已被无辜列为犯罪嫌疑人后,于 2016 年 2 月 21 日主动到水富市经侦大队要求配合调查,但遭到拒绝。

  水富市公安局知道或应该知道 刘幕昭和李平在2017年4月连续几日都在接受云南卫视台采访。

  2017 年 4 月 13 日,刘幕昭和李平还在西南半壁珍宝馆接待重庆收藏家协会会长一行人的参观交流, 4月14日下午还在水 富县法院民事开庭审理。

  令人瞠目结舌的一幕发生了,2017 年 4 月 14 日深夜,水富市公安局在事前既未电话通知刘幕昭和李平本人,也未电话通知单位到案的情况,设局设套故意突然将刘幕昭和李平二人列入网逃追讨名单,同时以匿名电话举报到宜宾警方抓捕。刘幕昭和李平从家里被宜宾市金沙江派出所带到所后,水富市公安局连夜出动多名干警荷枪实弹将刘幕昭李平抓捕到水富市公安局突审。

  刘幕昭和李平一夜之间成为网上追逃对象的最初涉嫌罪名是职务侵占罪。

  刘幕昭和李平到底侵占什么?

  “从刘幕昭收购公司股权时, 当时公司是一无资金、二无人才、三无商标、四无市场。工人几个月未付工资,是刘幕昭和李平二人投资经营公司, 整个公司资本金仅有 3240 元,公司账上仅有1713.48元,并且在新股东参股之前其他所有股东未投入公司一分钱。新股东参股后,公司的经营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刘幕昭的股权转让金和李平在亲朋好友的借款维持,刘幕昭和李平根本没有侵占或挪用公司资金的客观条件。”

  当法治变为人治的时候,当强权介入要帮助其他股东霸占抢夺一个企业的时候,莫须有的罪名也就编织出来了。

  

  主导抓捕企业家的“内鬼“是谁?

  刘幕昭被羁押在水富市看守所、李平被羁押在永善县看守所,他们收到了认定他们侵占公司资金390 余万元的鉴定报告。

  “鉴定材料完全是单边帐, 只计算公司代刘幕昭和李平支付,而未将公司代刘幕昭和李平收入的款项纳入鉴定,也未将关联公司的财务账证纳入鉴定,这鉴定非法无效,刘幕昭和李平要求重新鉴定。与此同时,刘幕昭和李平发出声明:刘幕昭和李平既不认识报案人罗国林,又与其无任何经济关系。罗国林不是公司股东,主体资格不成立。

  可是,在水富市经侦部门的眼中,刘幕昭和李平必须打造成罪犯。

  经侦部门信心百倍将此案提交到水富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还送达一份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逮捕决定。

  李平犹如五雷轰顶,在看守所多次绝食,以死抗争,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2017 年 4 月,刘幕昭和李平在德国留学的女儿在互联网上和到德国大使馆为父母喊冤,,从而引起国内外 100 多家 媒体和众多企业家的高度关注。

  刘幕昭和李平二人被无辜关押 57 天后,昭通市检察院对水富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刘幕昭和李平案卷进行了认真审查,认定刘幕昭和李平二人无罪,要求水富市检察院撤销对刘幕昭和李平二人的逮捕决定。

  水富市公安局放过了刘幕昭和李平了吗?

  2018 年2月,水富市公安局再次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报水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刘幕昭和李平。

  刘幕昭和李平第一时间向公安局和检察院递交了李平已移交给公司财务的原始凭证共计 85 本《财务资料移交清单》的证据, 再次陈述水富公安机关作为定罪依据的公司财务鉴定书故意隐瞒了应该纳入而未纳入鉴定的原始财务凭证多达25 本, 导致这一司法鉴定证据非法无效。同时还递交了能充分证明刘幕昭和李平二人不构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 2018 年 6 月 4 日水富市公安局第三次无视受害人提出的 25 本财务原始凭证被隐匿,第三次搞出不真实、不全面、虚假的司法财务鉴定,认定刘幕昭和李平二人共同挪用 8 万余元、刘幕昭挪用 27 万余元,以及依据水富市法院提供的虚假证据,再次要求水富市检察院对刘幕昭和李平二人正式批准起诉。

  法律规定挪用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便,将公司资金挪作自己使用或借与他人使用。

  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刘幕昭将自己转股收入 1000 多万元汇入公司帐户,李平为筹集公司启动资金向亲朋好友借款、贷款 600 余万元,现在手中还持有为乌蒙山公司偿还借款利息 60 余万元的凭证,乌蒙山公司本身就长期占用刘幕昭、李平 300 余万元资金,从何谈起刘幕昭、李平挪用了公司资金?

  依旧不放过刘幕昭和李平的水富市经侦大队继续枉法插手民事纠纷。

  “公司股东涂江拖欠刘幕昭股权出让金一百多万元,刘幕昭在宜宾市翠屏区法院起诉涂江。可是,水富市经侦大队却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 以刘幕昭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中止民事审判。”

  水富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多次向刘幕昭和李平口头表示:“又不是我们想整你们,是上面的意思,我们是当兵的,我们的意见不起作用。”

  刘幕昭和李平希望上级监委深度调查!

  

  明知是冤案依然批捕企业家

  水富市检察院公示栏中,全院仅有三名办案能手,其中,就有2名办案能手办理刘幕昭和李平涉嫌犯罪的案件。

  在第一次对刘幕昭和李平二人审查批捕时,办案能手丘科长就指出水富市公安局上报的证据非法无效,拒绝签字,表示二人案子不具备批捕条件。守住了法律底线!

  在检察院“内鬼”的操作下,以检委会这双白手套的名义决定对刘幕昭和李平二人批准逮捕。

  接下来更换第二个办案能手、 有三十多年的资深戴检察官办理此案,经全面深入分析研究后,戴检察官明确告知刘幕昭和李平:“你们二人是无罪的。第一证据证明公司与你们本身就存在债权债务往来纠纷,并且是公司欠你们的,而不是你们欠公司的;第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更不成立,法院于 2017 年 2 月就执行终结了,5 月怎么会有拒不执行的说法! 第三公安有人敢签字把你们公司公章作废,重新刻制公章,这种行为胆子太大了!第四我的态度很明确,有错必纠,应依法不给你们留任何尾巴,作出无罪不起诉的决定,按照法律凭良心审理案件是我的底线,含冤一年多以来李平第一次感动流泪。

  水富市法院内鬼参与炮制冤案陷害四川两民营企业家。

  水富市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分管副院长贺兴旺的指使和操纵下,未审先判下达了(2016)云 0630 民初 523 号《民事裁定书》

  副院长贺兴旺明知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先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明知 李平已将公司公章交给公司董事长刘幕昭保管,不存在因公司公章的保管而产生情况紧急的问题;明知罗国林根本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明知王泽莲未与公司签订总经理聘用合同,王泽莲与公司权利义务关系尚未明确,就将公司公章先予执行给王泽莲显然严重违法;明知本案的所有原告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对公司和刘幕昭已撤诉; 明知刘幕昭系乌蒙山矿泉水公司股东及公司董事长,其并无将该公司印章移交给王泽莲的义务,其申请刘幕昭将公司公章移交给王泽莲不符合法律规定。”

  为帮助王泽莲重新刻制公司公章,法院宣布原合法公章作废,治安大队居然同意王泽莲违法重新刻制公司公章。

  分管副院长贺兴旺明知法院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出具《情况说明》,本案已终结执行,其却在《案件移送函》中要求公安机关对刘幕昭、李平拒不交出公章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公安局在未经调查了解的情况下,对李平、刘幕昭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立案,并向水富市检察院一而再、再而三报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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