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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郑州高新区fa院法官恶意骗取资产(转载)

我叫徐保兰,女,汉族,1938年3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卧佛寺街80号,持有南阳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亿通公司”)65%股权的股东,是该公司最大股东。我及公司实名举.报反映柳娥与张显发恶意串通,捏造债务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在郑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与法官恶意串通,以虚假诉.讼和虚假执行和解方式骗取南阳亿通公司土地的违法犯罪事实,望引起各位领导的重视,将柳娥等人绳之以法。

  

  一、柳娥虚构事实起诉张显发四个民间借贷案件,主审法官孔瑛未审慎审查案件,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为虚假诉.讼调解结案

  2014年11月起,柳娥以自己为原告,以借款人张显发、担保人宋小静、许向阳、宋守欣等为被告分别向高新区法.院提起四个民间借贷诉.讼(案号分别为:(2014)开民初字第7967号、7968号、8190号、8191号),四案件承办法官孔瑛违反审慎审查的原则,对借贷是否发生未查明,四案件在短短一个月时间内均调解结案,案件涉及本金、利息加违约金共计3000余万元,且调解书中又多出了293万元的债务和600万元的违约金,可谓越调解越多。宋小静在调解过程中拒绝签字,明确表示借款存在不真实,但法官却不予里会。

  在2015年6月后,张显发之妻宋小静针对以上四个调解书提起第三人之诉,提出四个调解书所涉及的借款内容存在虚构,且张显发本人也以书面方式证明借款内容是假的。

  

  二、执行法官柴红旺违法达成由南阳亿通公司对四个案件进行执行担保的协议并将其名下的土地拍卖

  1、执行中达成的“执行担保”[协议书]超出了执行申请的范围

  柳娥在2015年1月向高新区法.院对(2014)开民初字第7967号、7968号两个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15)开法执字第465号和463号。执行法官柴红旺在柳娥的带领下,通过限制张显发、许向阳、宋守欣人身自由的手.段,胁迫达成了以南阳亿通公司土地对柳娥四个案件进行担保的协议书。协议书签.订时,柳娥仅对两个案件申请执行,但协议书中南阳亿通公司却对四个案件均进行了担保,明显超过了执行申请的范围,不但违反不告不里原则,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规定。

  2、“执行担保”[协议书]南阳亿通公司不知情,也未盖章,依据法律规定不生效

  南阳亿通公司的股东分别为徐保兰(享有65%股权)、宋守欣和张显发(各享有17.5%股权),徐保兰作为公司最大的股东,对用南阳亿通公司土地为张显发与柳娥之间的四个案件提.供执行担保完全不知情,公司也从未组织召开股东会对该事项进行过任何商议和表决。根据向法.院调档查询的资料,[协议书]上仅有河南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向阳、南阳亿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守欣和张显发三个自然人的签字,且三人均为柳娥申请执行案件的被申请人,均负有执行义务,明显与案件存在利益关系,该三人不能代表南阳亿通公司对外处置南阳亿通公司的资产。该协议增设了南阳亿通公司的义务,南阳亿通公司也未在协议上盖章签字,依法律规定对南阳亿通公司不生效,不具有任何效力,同时也恰恰存在上述三人在转嫁债务风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良动机。

  3、“执行担保”[协议书]的签.订明显违背了自愿原则

  根据许向阳和宋守欣事后提.供的证明得知,在2015年3月底,许向阳、张显发和宋守欣三人被执行法官柴红旺扣到办公室,要求当天解决柳娥案件,否则司法拘留15天,并出示了拘留凭证。柳娥方和柴红旺法官对他们提出的多种解决方案均不认可,一直僵持到当晚的12点多,在柳娥方提议把南阳亿通公司名下的土地做为执行担保物后,法官拟定了[协议书],让他们签字按指印。据许向阳和宋守欣称,他们当时向法官提出公司大股东徐保兰不知情,而他们三人又是债务人和担保人,无权用公司资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但法官不予里会,说你们三人只管签字。当晚在法.院形成了南阳亿通公司名下土地为借款执行案件进行担保的协议,三人无奈之下在协议上签字后才得以离开。从[协议书]签.订的过程可知,[协议书]内容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明显违背自愿原则,依法不生效。

  4、[协议书]内容侵犯了南阳亿通公司及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柳娥与张显发之间的借贷纠纷,张显发是借款人,而许向阳、宋守欣是担保方,公司大股东徐保兰对借贷不知情,也未提.供任何担保。柳娥强迫张显发、许向阳、宋守欣签.订[协议书],并以南阳亿通公司的土地对四个案件提.供执行担保,内容明显侵犯了案外人南阳亿通公司及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张显发、许向阳、宋守欣不履行或法.院不执行他们财产的情况下,南阳亿通公司的土地将面临被执行的法律风险,这也必将侵害不知情大股东徐保兰的切身利益。

  事实上,执行法官柴某对张显发、宋守欣、许向阳他们有多处查封担保财产可供执行而未执行的情况下,仍坚持首先对南阳亿通公司的土地进行了拍卖。案件也实际损害了南阳亿通公司和大股东徐保兰的合法权益。

  5、执行法官不顾控告人和南阳亿通公司的执行异议,强制执行南阳亿通公司的土地明显违法

  所谓的“执行担保”[协议书]签.订后,执行法官不去执行张显发名下被查封的多套房产(价值合计约2000多万元),却要依据这个漏洞百出的“执行担保”协议书执行南阳亿通公司名下的土地,期间法.院不顾公司大股东徐保兰、南阳亿通公司均明确提出的强烈执行异议,强行对南阳亿通公司名下土地进行评估、拍卖,该土地被郑州坤兴商贸有限公司(柳娥安排成立的公司)以2577万元的底价(评估书显示的快速变现参考价)拍走,而在不到10个月的时间间隔又以近70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南阳政府,从中获取巨额利益。而目前坤兴商贸公司在网上公示注销,其目的就是为了偷税漏税,逃避法律追究。

  6、2018年2月份,郑州市中级法.院就其中的两份调解书做出裁定,裁定对8191和7967两案提审,并中止该两案的执行行为。中院裁定案号分别为947和946,然而郑州开发区法.院执行法官柴红旺在明知该两案中院要进行提审,并要求中止相关执行行为时,仍然在2018年12月3日做出对刘娥及张显发名下被查封的资产予以解封,基层法.院这种行为,某种意义上是存在配合刘娥、张显发等人提前转移资产之嫌,目前中院提审结果尚未出具,结果存在巨大变数情况下,基层法官柴红旺等人如此作为到底是站在什么立场?

  柳娥与张显发配合虚构巨额债权债务,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手.段取得法.院调解书,同样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取得“执行担保”[协议书],最终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以其控制的公司对案外人南阳亿通公司的土地拍卖成交,最终取的土地所有权,现拍卖款也执行完毕,给南阳亿通公司及无辜的大股东徐保兰造成了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失。

  柳娥及其同伙的上述种种行径,对法律置若罔闻,将法律变成了他们巧取豪夺的“武.器”,是对神圣法律的玷污,也是对中国司法制度的破坏。该案中涉及的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徇私枉法、虚假诉.讼等罪名,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南阳亿通公司及无辜股东徐保兰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徐保兰

  举.报.人.电.话:1850115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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