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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舟东:正义何在?我需要公平!(转载)
我叫张国梁,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我要举 报的是原丹东市人大代表邹建东在与我发生纠纷的诉讼中,勾结人 民 法 院 法 官、暗箱操作,导致振安区、振兴区、丹东市中级人 民 法 院 法 官 违 法 办 案、违 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严重侵 犯我合法权益的违 法情况,恳请领 导在百忙之中对此事给与足够重视,责令人 民 法 院依法纠正错误裁判,并严 惩 违 法 办 案的审判人员。
一:民事诉讼本是“不告不理” 法 院审判为何多此一举?
我国对于民事诉讼这块,原则上是“不告不理”,既民间所说的那句话“民不告,官不究”,可是,在我和原告丹东市康复老年公寓、邹建东因合同纠纷一案中,振安区人 民 法 院,丹东市中级人 民 法 院均在审理中竟然强打强上,不知意欲何为。
振安区人 民 法 院违 法判案的情况。
1、2013年10月,原告丹东市康复老年公寓、邹建东因合同纠纷一案将我作为被告起诉到振安区人 民 法 院。邹建东在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是: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委托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2、收回老年公寓经营权及被告占用的资产。
经振安区人 民 法 院2次开庭审理,法 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委托经营合同实为承包经营合同。振安区人 民 法 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3)振安民三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第一项驳回了原告邹建东的诉讼请求,但判决主文第二项却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外判令我承担老年公寓承包费。
丹东市康复老年公寓、邹建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丹东市中级人 民 法 院对一审判决明显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依然作出(2014)丹民三终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
众所周知,“不告不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就是说在审理中法 院的审判活动受原告起诉范围的约束。案件在审理中,法 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
那么在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并收回康复老年公寓的经营权,而并未要求给付承包费。而原一、二审判决均在原告并未提出这一诉讼请求的前提下,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违反了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应依法予以改判。
丹东市中级人 民 法 院审委会经讨论决定对本案依法再审,再审案件于2017年6月7日已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中判令我支付承包费的判项。
由于生效的(2013)振安民三初字第00359号、(2014)丹民三终字第00176号两份民事判决书,邹建东在振兴区人 民 法 院起诉我给付老年公寓承包费案件中,致使振兴区人 民 法 院、丹东市中级人 民 法 院在明知老年公寓自2013年5月起房屋已拆除、无法经营的情况下仍判令我全额支付邹建东老年公寓承包费,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振安区人 民 法 院、丹东市中级人 民 法 院的法官黄晶、李军对此应该是明知的,我也相信审理案件的法官的业务水平不至于低到如此程度。我认为这样明显的错误判决只能是邹建东与法官暗箱操作的人为原由造成的。
2、2015年6月,原告丹东市振安区珍珠医院、邹建东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将我作为被告诉至振安区人 民 法 院。
诉讼中我提出反诉,该案法官于云峰以案件会判邹建东一方败诉为名,与我方协商要求我方撤回反诉,并承诺将全额退还反诉的诉讼费。
当我方撤回反诉后,却收到了一份败诉的判决。于云峰法官不仅没有判我胜诉,而且之前承诺过的反诉费也没有退给我们。
经我向振安区法 院申请,振安区法 院再审了本案纠正了原错误判决并驳回了邹建东的诉讼请求,邹建东不服上诉,二审法 院依法维持了再审判决。
我认为于云峰法官私自向我承诺案件结果,并欺骗我撤回反诉退还反诉费的行为已经严重违 法。
二、审理程序前后矛盾,文书时间令人质疑!请问诉讼标的额低,查封执行款咋就高?
振兴区人 民 法 院违 法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说明。
2017年1月20日,邹建东以与我在振兴区法 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财产保全,振兴区法 院于当日作出(2016)辽0603民初143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我在振兴法 院的执行款190万元。
振兴区人 民 法 院(2016)辽0603民初1432一案的保全措施严重违 法:
1、邹建东未向振兴区法 院提交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也未向法 院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损失的情况下,振兴区法 院无任何法律依据对我的执行款采取保全措施。
2、我与邹建东分别于2017年1月20日上午9点在丹东市中级法 院领取到珍珠医院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终审判决。而振兴区法 院在当日上午9点40分做出保全裁定书,并移送到执行局。按照正常的办案时间,法 院从接收邹建东保全申请、审查担保财产再到打印裁定书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短短的不到1小时的时间是根本不可能全部完成这些程序的,然而在2017年1月20日振兴区法 院正召开全院总结大会的情况下,这份裁定书却能如此快速的制作完成,显然是违背常理,明眼人一目了然:这分明是法 院审判人员与邹建东互相勾结、暗箱操作的结果。
3、根据《最 高人 民 法 院关于人 民 法 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 民 法 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邹建东在申请财产保全的诉讼案件中起诉的标的额仅为42.85万元,而振兴区人 民 法 院查封申请人190万元已明显超过诉讼标的额,属于错误查封的严重违 法行为。
我找到刘向民法官询问该案情况,得到的答复是邹建东要增加诉讼请求,因此我们才超过诉讼标的额查封190万元。而本案已经两次开庭只差作出判决,即使邹建东要求增加诉讼请求也早已超过法定时限,法官的这一解释明显是为偏袒邹建东寻找借口,而且我根本没有看到邹建东所谓增加诉讼请求的任何申请和证据。
2017年1月22日,振兴区法 院才将一份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书送达给我,而这份申请书振兴区法 院在1月20日当天并没有向我送达,振兴区法 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邹建东未提出追加申请的情况下,法官刘向民、刘群人为的帮助邹建东违 法查封我的执行款,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相关审判人员应依法受到严惩。
三、早就被拆除的房屋怎能还要承包费,审理现场的照片和录像为何不予为证?
振兴区、丹东市中级人 民 法 院违 法判案的情况。
1、2015年6月,邹建东向振兴区人 民 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我给付老年公寓承包费。
2016年3月3日,在法官杨景组织下,双方对涉案的老年公寓房屋进行了现场勘查,确定了老年公寓房屋被拆除,被违章建筑挡光,且无法使用的事实,但法官杨景依旧作出(2015)兴民三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我全额支付邹建东老年公寓的承包费。此举显然没有证据支持,也违背了客观的案件事实,明显的偏袒邹建东。
2016年6月2日,我向丹东市中级人 民 法 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房春堂法官第二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涉案的老年公寓房屋进行了现场勘查。审理期间,双方对珍珠医院及老年公寓的房屋进行了交接,并制作了交接房屋的现场照片和录像,相关证据也已经提交二审法 院。上述证据完全可以证实,邹建东于2013年起就将老年公寓房屋拆除,老年公寓房屋早已无法使用、老年公寓已无法经营的事实。
2016年8月12日,二审法 院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仍作出(2016)辽06民终104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我的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2月21日,经丹东市中级人 民 法 院审委会研究认为本案确有错误,并作出(2016)辽06民申202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了再审。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再审过程中审判员沈白不仅对邹建东将老年公寓房屋拆除并致使老年公寓无法经营的事实视而不见,反而替邹建东编造老年公寓施工时我将部分养员安排在别处休养的事实。本案的多次审判中,我从未陈述过这样的事实,而再审判决的这一认定也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完全是审判 人员为了偏袒邹建东、为了邹建东能够胜诉而编造的。
本案系丹东市中级人 民 法 院审委会研究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再审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却否定了市中院审委会的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再审案件维持原判的,应当提交审委会研究决定,但本案仅由合议庭研究后直接作出判决,这是严重违反法定办案程序的。
本案的再审邹建东仍然不出意料的胜诉。我实在不能理解,康复老年公寓连房屋都被拆除了我如何经营?有何依据要我支付承包费?公正何在?法律何在?而这样一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我之所以败诉,就是邹建东勾结振兴区、丹东市中级人 民 法 院审判人员恶意串通的结果。
我要公正,我要正义!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周 强讲:努力让人 民 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党 的十 八 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对法治建设进行了系统全面的阐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 -.总.- 书. -记多次就法治建设发表重要论述,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建设进入新的阶段。人 民 法 院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强化工作措施,更好地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新时期,司法改革已经步入快车道,难道作为人 民 法 院,人 民 法官要公然对抗中央不成吗?
我认为:作为基层地方法 院,应该牢牢坚持司 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为保一方平安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才是。
综上所述,在我与邹建东的合同纠纷案中不难看出,振安区、振兴区、丹东市中级 人 民 法 院在我与邹建东的多起诉讼案件中均存在审判人员与邹建东恶意串通、暗箱操作、违 法办案的违 法、违纪情况。由于人 民 法 院的多次错误判决,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国 家要求严惩司法腐 的大趋势下,人 民 法 院仍然出现这样的违 法、违纪情况,我恳请领 导对我与邹建东的系列案件中人 民 法 院及审判人员的违 法、违 纪情况给与足够重视,责令人 民 法 院依法纠正错误判 决,并严惩违 法办案的审判人员。以确保司法公正!
诉求人:张国梁 联 系 手 机:13304255757
身 份 证:350321196610226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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